“江海联运”产教联盟章程
前 言
根据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及国务院关于设立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的批复精神,为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和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发展,推进“政府主导、行业企业、多方参与”的合作办学新模式,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新体制,联合长江经济带沿江、沿海相关政府部门、高职院校、行业组织以及大型企业,联合成立“江海联运”产教联盟(以下称联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江海联运”产教联盟,英文名为:Industry- Education Alliance of River-Ocean Combined Transportation,联盟标志为浅蓝和深蓝交错融合的带状图案,代表“江海联运”产教联盟的主旨和内涵(见附件)。
第二条 联盟性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相互促进、整体提升目的,由长江经济带和东部沿海相关政府部门、职业院校、行业组织以及大型企业等自愿组成,为非营利性、非法人的服务性合作平台。
笫三条 联盟宗旨: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发展的原则,在联盟成员之间建立起一种长期的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建立“政校企”合作交流机制,充分利用联盟成员单位的特色和优质资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推动职业教育与行业企业之间跨区域、跨产业合作,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人才、科技和信息支撑;构建长江经济带沿江、沿海地区政府部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共同发展,实现产教深度融合;通过联盟的平台作用,推动联盟成员准确把握行业发展新趋势,积极开展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服务联盟成员的可持续发展,为实施国家“—带一路”“交通强国”“海洋强国”以及“长江经济带”战略做出更大贡献。
笫四条 法律依据:依据《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学托管、教育支教等活动,并接受相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笫五条 联盟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以我国东部沿海和长江经济带沿线相关高职院校、行业组织和航运企业为主体,联盟在舟山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笫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首任秘书处设在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为联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联盟的日常工作事务。理事会根据需要,设江海联运校校合作委员会、江海联运协同创新委员会、石油化工江海联运校企合作委员会、矿砂煤炭江海联运校企合作委员会、粮油大宗商品江海联运校企合作委员会、集装箱江海联运校企合作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分别推进相关领域产教融合工作。
第七条 理事会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的章程及联盟内部的管理制度。
(二)审定联盟工作计划。
(三)审批新成员的加入。
(四)筹备、召开联盟理事会议。
(五)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六)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笫八条 秘书处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联盟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负责联盟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做好联盟成员的联络工作。
(三)筹备理事会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四)根据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利益需求,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在校企合作、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员工培训、科技合作、国际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
(五)收集、发布产业发展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及成员单位的有关理念创新、技术革新等方面的相关报道,做好与相关主管单位的对接联络。
笫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有表决权的人员表决通过后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笫十条 联盟的共同事务,需经所有成员同意后方能生效,对联盟的共同文件中的保留条款,成员单位可在申明“无责”条款后签署。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十一条 体制机制建设
联盟成员单位之间实现地域和资源优势互补,开展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特色的校企、校校合作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探索产教融合新模式,建立新型校企合作实训基地、产业学院等。建立行业企业与院校间的沟通机制,把行业企业需求及时反馈到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十二条 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
将产教融合作为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贯穿人力资源开发全过程,形成政府、学校、行业企业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实施“现代学徒制”等多渠道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联合组织学生开展生产实习、毕业项目设计、社会实践、校园文化活动以及文化传承等,实现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行业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
第十三条 兼职师资队伍建设
在保持人事关系不变及知识产权归属为原单位的前提下,推进联盟成员间的教师互动与交流,构建企业优秀高技能人才兼职教师库,推动建立教师工作站、企业技能大师工作站等,实现优质师资共享。推动成员之间管理干部的交流,选派优秀管理干部相互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科研与社会服务
聚焦国家“长江经济带”“江海联运” 等战略及区域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发展主题, 围绕急需解决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联盟成员的优势科研领域为支撑,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中心,举办各类高端学术论坛及系列讲座,开展核心理论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职业教育支撑国家战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五条 资源共享与共建
积极推动联盟成员之间的产业信息、科研成果、人力资源、优势教科研平台、图书文献信息资源的共享、共建,促进联盟各成员单位的共同进步、提高和发展。
第四章 成员权利与义务
笫十六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
(三)自愿加入、自由退出本联盟。
(四)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笫十七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积极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
笫十八条 相关政府部门、院校、企业和行业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经联盟成员一致同意后,可以成为联盟成员。
笫十九条 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劝其退出联盟。
第六章 附 则
笫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成员单位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笫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笫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