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员〔2019〕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规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等规定,我局修订了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使用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按照内河船舶船员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制作,并在辖区内做好宣贯工作。
二、对 2019年9月1日前已经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在 2020 年7月1日前重新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三、本通知规定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发布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海船员〔2017〕4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