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江海联运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障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系指《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18 )》定义的“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
第四条 海船船员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任职,应当持有相应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还应当依据《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取得长江干线相应航线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
内河船舶船员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任职,应当持有相应的一类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 经过相应培训、考试,取得《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经过航线签注后,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的统一管理。
上海、浙江、长江、江苏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具体负责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内河船舶船员办理任职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的航线签注,应取得《合格证》。
《合格证》应载明以下信息:
(一)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三)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
(四)持证人照片 ;
(五)适用航线;
(六)适用限制;
(七)初次签发日期。
(八)有效期起止日期;
(九)签发机关名称;
(十)签发日期。
《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样式见附件 1 ,制证要求见附件 2 。
第七条 办理《合格证》的船员应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要求(见附件 3 )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
初次参加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的内河船舶船长应当在最近五年内累计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24个月,驾驶员、普通船员应当在最近五年内累计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
第八条 开展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取得相应培训项目的《船员培训许可证》,且培训课程需根据管辖权限经过上海海事局或浙江海事局的确认。
第九条 《合格证》考试科目见附件 4 。理论考试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题库,考试成绩满分为 100 分,合格分数为 80 分;实操评估由上海、浙江海事局按照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要求制定相应评估规范并组织开展,评估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
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自初次考试之日起一年内可补考 2 次。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考试成绩自公布之日起 3 年内有效。考试成绩过期者,应当重新参加培训并通过考试。
第十条 船员通过考试后需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完成规定的见习:船长和驾驶员应完成至少 2 个月且不少于 10 个航次的见习;轮机长、轮机员和普通船员应完成不少于 2 个航次的见习。船上培训见习记录(见附件 5 )应经船长签字。
第十一条 办理《合格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行驶资格证明培训合格证》办理事项表(见附件6 );
(二)船员服务簿;
(三)船上培训见习记录;
(四)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办理航线为“特定航线 1-1 、 1-2” 《合格证》的应
向浙江海事局提交材料;仅办理航线为“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合格证》的应向上海海事局提交材料。
第十二条 持有《合格证》的船员,应当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 12 个月内,向上海或浙江海事局办理再有效。
办理《合格证》再有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 5 年内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不少于 12 个月;
(二)最近 5 年内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三条 《合格证》过期或不满足再有效条件的,办理《合格证》应当重新参加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试,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上海或浙江海事局提交材料,但免于提交第(三)项。
第十四条 持有尚在有效期内“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签注的船长和驾驶员,按照浙江海事局规定的补差培训要求完成补差培训并通过评估后,可办理适用航线为“特定航线1-1 、 1-2” 的《合格证》;持有尚在有效期内“长江至上海洋山深水港区特定航线”轮机长、轮机员、水手、机工签注的船员,可直接办理适用航线为“特定航线 1-1 、1-2”的《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变。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签发《合格证》的同时,应当在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上予以签注,注明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任职的职务、航线和有效期限等按照《合格证》载明的相关事项确定。
第十六条 在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上任职的船员,服务资历按照其持有的船员适任证书和所任职的船舶的吨位(主机功率)计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特定航线江海直达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7〕300号)同时废止。